某開發商在格式辦證通知中增加“辦證后責任終止”的備注,險些逃脫違約責任因為房地產證辦理一直拖延,業主找開發商索賠。開發商則以業主已在辦證通知上簽字稱同意“辦證后責任終止”為由推脫。近日,深圳市羅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開發商在其制訂的格式辦證通知中備注一個含義模糊的免責條款,有違公平誠信,故判決開發商承擔延期辦證違約責任。
張某稱,他于2005年3月4日與某大廈的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總價為人民幣336,937元。約定了因開發商原因造成他們不能按期限領取《房地產證》的,開發商從取得《驗收備案證明書》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買賣總價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該大廈于2005年1月10日竣工驗收,但開發商遲延至2006年才陸續為業主辦理了房地產證,張某的《房地產證》直到2006年2月22日才登記核發。張某認為,開發商違約時間共197日,請求羅湖法院判令某大廈的開發商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人民幣2萬元。
開發商辯稱,雙方在辦證通知上曾簽過一個備注:“乙方(即張某)取得房地產證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終止”,開發商認為,備注內容可以認定為,張某一旦取得了房產證明就放棄追究開發商延期辦證責任。
羅湖法院審理認為,開發商利用發給張某的辦證通知備注上一條含義模糊的條款,借此逃避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能據此免于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故此,羅湖法院判決開發商向原告張某支付延期辦理房地產證違約金人民幣1991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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