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20xx)龍民一初字第xx號
原告張XX,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住海口xx路xx號之十一。
委托代理人李*平,**xx律師事務所律師。139********(業務手機)
被告**xx實業投資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x路xx城1502房。
法定代表人黃*敏,總經理。
第三人**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龍xx路xx大廈xx室。
法定代表人陳*蘭,總經理。
原告張XX與被告**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袁-斌,被告**永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馮*銘、張-琳,第三人**xx物業管理有限委托代理人鐘-升、符*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7月16日簽訂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海口市金貿區的xx廣場xxxG號支付房款人民幣273398元;被告在2005年3月30日前將符合約定條件的房屋交給原告使用。
合同簽訂后,原告付清房款。然而被告違反合同的約定,直至今日都沒有履行交房義務。
根據該合同第九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逾期交房,應當按已交房款的日萬分之一的比例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辦證,應當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因此,原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按已付房款人民幣273398元的日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從違約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交房之日止)。
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人民幣273398)的日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自違約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20778.24元;
2、判令被告繼續承擔自起訴之日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期間的違約責任;
3、要求被告**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總房款百分之一的違約金2733.98元(房產證的辦理暫不起訴,但保留訴權)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但。
被告**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辨稱:
一、原告在起訴狀中稱被告違反合同約定至今都沒有履行交房義務,是違背事實的,不屬實。原告購買的房屋已經辦理了交房手續,在原告與被告的接收單中,原告有接收房屋的親筆簽名。原告接收該房后,對該房屋進行裝修,且經過了驗收,原告也親自簽收了裝修收單,原告已經入住該房屋,在該房屋中生活。
二、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第15條中明確規定被告自房屋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80天內辦妥產權證,證明被告“要施工驗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之日”才辦妥房產證。顯然,該約定屬于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且有前面約定的兩個條件,并且權這兩個條件成就,并滿180天的時候,被告才構成違約辦理房產證。雖然被告已交付房屋,但并沒有完成驗收,因此所約定的兩個條件并沒有完全成就。原告關于要求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請法庭予以駁回。
三、原告的訴請、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如果原告認為被告有違約只難在2006年6月以前起訴,而原告于2007年5月才起訴,已經超過了起訴時間將近一年。
四、原、被告簽定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間是2005年3月30日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只能在2007年3月30日以前,而原告是2007年5月份才起訴的,也超過了二個月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辦理結婚證需要什么手續
2021-01-31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幾個月
2020-12-13公證法實施條例有哪些
2021-01-14兩人出于共同故意去打人會怎樣處罰
2020-11-24合伙企業的相關法條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2020-12-17口頭贈與需要證明嗎
2020-11-10家庭冷暴力的類型
2021-01-22如何證明個人財產與債務無關
2021-01-16懷孕工傷事故怎么賠償
2020-12-19合同法延遲交貨的處罰是什么
2021-01-05九歲在學校被同學砸成輕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3-03房地產開發轉讓手續應該如何辦理
2020-11-13公對私簽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合法
2021-02-11申請在家辦公工資怎么算
2021-02-24意外傷害賠償案例分析
2021-03-07保險合同和保險合同主體的定義是什么
2020-12-24車上人員責任險常見問題
2020-11-29被保險車無證駕駛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2021-01-18出車禍后保險公司不愿理賠怎么辦
2021-03-09第二輪土地承包年限是多久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