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犯停止減刑假釋
《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
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積極參加勞動等,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以上就是相關的內容介紹,大家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了解,才能知道其中是怎么回事。對于犯罪分子來說也不用擔心,國家法律上也有規定,只要滿足了減刑的條件也會進行相應的減刑。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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