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城市:海東律師?? 佛山律師?? 銅陵律師?? 海南律師?? 安康律師?? 南陽律師?? 邯鄲律師?? 天津律師?? 雅安律師?? 河池律師
買房的程序是比較復雜的,買房要經過選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收房等各方面的程序。其中,購房者在收房時要注意仔細查看房屋的情況。不過,如果在收房時發生糾紛怎么處理呢?下文是對這個問題做出的詳細介紹。
一、收房時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一)主體結構質量糾紛。主體結構主要是指地基、承重墻之類的對房屋起到支撐作用的構架,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會直接影響購房者的人身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對此有嚴格的規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有兩種,一是因主體結構質量沒有通過檢驗造成不能交付,二是交付時或交付后購房者通過專業機構檢測證明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一般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比較明顯,大部分情況不能交付,所以這樣的糾紛不多見而且責任承擔非常明確。
(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質量糾紛。這種糾紛比較常見,而且法律對什么是嚴重影響正常居住沒有明確的說明。一般實踐中認為經過多次維修仍然不能修好的或者隔音差影響生活的以及空氣環境質量不達標不能正常居住的,都可以算作這種問題。
(三)一般質量問題糾紛。這種質量問題可以說非常普遍,它屬于可以修復并且不會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問題。例如屋頂有滲漏,外墻滲水或內墻裂縫,墻皮脫落等等。
如果出現的是前兩種質量問題,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有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如果是最后一種,一般不能要求退房,但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并負責維修。
二、收房糾紛的證據怎么收集?
購房者收房,開發商交房時出現的問題一般有:未達到交房條件、房屋設施設備不完善、存在缺陷等問題。出現這些問題時,業主應作好證據保全,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主要收集好以下證據:
(一)開發商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若開發商只是以口頭形式通知接房,應要求開發商出具書面通知。
(二)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去接房,同時,就自己接房的過程做一個證據保全。有錄音錄像設備的,可以把接房的全過程攝錄下來。
(三)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向開發商提出書面的整改通知。該通知應要求開發商簽收,自己留一份原件。整改合格后,記錄下整改合格的時間。
(四)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時間,業主作出退房選擇時,應以書面形式向開發商提出退房要求,并明確要求開發商在約定的時間內退還房款并承擔違約金。
在買房收房的過程中,如果您與開發商之間發生了收房糾紛,那么您需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避免在訴訟解決糾紛時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的情況出現。具體在收房時發生糾紛怎么處理,可以參考上文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銀川律師!
租房到期后收房注意事項
開發商征收房地產稅是否違法
二手房收房應注意什么事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姜云章律師,法學學士,現為四川弘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律師要求自己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執業理念。 在辦案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細致、法律分析全面精準、應訴策略高效專業的執業特點,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類法律案件, 在職業過程中,本律師深刻的明白只有自身理論知識的不斷積累提高,才能更好地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情況和日趨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中解決實際的案件,才能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才能給自己的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因此本律師一直致力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同時,本律師堅持“團隊合作贏未來”的信念,摒棄“單打獨斗、個人英雄主義”的陳舊觀念,努力探索團隊合作運營的最佳模式,以調動團隊成員的所有資源和才智,以期實現自愿的最佳配置從而實現在法律范圍內以最小的成本盡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驅除所有不和諧和不公正現象。 本著“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業宗旨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道路上不斷探求。
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怎么辦
2021-01-16父母去世后房產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2021-03-24公司法對一人公司怎么規定
2021-02-25合伙人鬧翻了怎么撤資
2021-01-12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2021-03-07遺產繼承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24管轄小結
2021-02-28商業銀行解散的事由是什么
2021-02-21在公司受傷了公司應該賠償什么
2020-12-2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多久生效
2021-01-14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樣的,有哪些方式
2020-12-06村集資房可以過戶嗎
2020-12-07股東之間能有競業限制嗎
2021-01-13離職時扣除工裝折舊費合法嗎
2020-12-05提前半個月辭職合法嗎
2021-03-10交通意外險理賠時需注意什么
2021-02-12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期限
2021-01-18豪車車主為省修車費騙保構成什么罪
2020-12-25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2020-12-29如果未超過保險限額由誰負責支付賠償款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