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郵寄的材料:
1.就醫過程的完整經過:本人寫出材料。如對醫院哪方面不滿,自己看到的治療過程,病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害后果(死亡、昏迷、殘疾……)
2.醫療費用清單(收費明細)=每日收費清單(小長條)
3.病歷復印件: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復印件須醫院蓋章。若醫院不配合復印病歷,可到當地衛生局醫政科舉報。
附: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患方向醫院要求復印病歷時需注意的事項
一、 需向醫院醫務科遞交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衛生部[2002]193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1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③保險機構。
衛生部[2002]193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醫院受理病歷資料復印或復制申請的機關一般是醫務科,患方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相應申請。
二、患方向醫院提出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申請時需提交的材料
衛生部[2002]193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①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②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③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④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患方有權對于復印病歷資料的內容進行核對,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衛生部[2002]193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17條規定: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申請人有權對于醫院給予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內容進行核對。對于應當復印而醫療機構未給予復印或拒絕給予復印的病歷資料內容,申請人有權要求醫療機構給予復印。
四、患方如何確定在住院過程中作了哪些化驗室檢查及影像學檢查
患者出院時與醫院結算費用后都有費用清單,收費清單上能清楚地顯示患者在住院或就醫期間具體時間所作的具體檢查項目,患方即可據此向醫院要求復印具體病歷資料。
另建議:患方向醫院要求復印病歷資料時,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及費用清單制作一個復印具體病歷資料的清單,復印后可依此清單審核醫院是否如實按照法律規定復印了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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