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則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二、建設部頒發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五條規定: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1)屋面防水3年;2)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3)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4)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5)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6)管道堵塞2個月;7)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采暖期或供冷期;8)衛生潔具1年;9)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上述規定有部分期限不同,根據行政法規優先于部門規章的原理,當兩者規定不一致時,以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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