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賈某以一套房屋作為投資,與幾位朋友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從事軟件開發。2014年6月,賈某舉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業中退出。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時,賈某向其他合伙人發出退伙通知后,即發生退伙效力
B.因賈某的退伙,合伙企業須進行清算
C.退伙后賈某可向合伙企業要求返還該房屋
D.賈某對退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仍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案】D
【考點】退伙
【解析】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選項B錯誤。《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據此可知,清算以解散為前提,而賈某的退伙不會導致該合伙企業的解散,因此無須清算。
選項C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選項D正確。《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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