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偽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義與不知情的丙公司簽訂食用油買賣合同,以次充好,將劣質食用油賣給丙公司。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關于該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3-3-4)
A.如乙公司追認,則丙公司有權通知乙公司撤銷
B.如乙公司追認,則丙公司有權請求法院撤銷
C.無論乙公司是否追認,丙公司均有權通知乙公司撤銷
D.無論乙公司是否追認,丙公司均有權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無權代理、可撤銷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甲用偽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義與不知情的丙公司簽訂食用油買賣合同,構成無權代理,而丙對此不知情,是善意相對人,在乙公司追認之前,丙可以通知乙撤銷該合同;一旦乙公司追認,丙就不能通過通知的方式撤銷該合同。因此,A選項和C選項錯誤;如果乙公司不追認,該合同無效,丙公司無權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因此D選項錯誤。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由于甲以次充好,將劣質食用油賣給丙公司,構成欺詐,合同可撤銷,受害人丙公司有權請求法院對該合同予以撤銷。因此B選項正確。
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3-3-5)
A.因乙銀行轉讓債權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對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B.甲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4月15日起中斷
C.丁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16日起中斷
D.丁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甲————乙丙(新債權人)
丁(新債務人)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中斷、債權債務轉讓中抗辯權之延續。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訴訟時效應當從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期間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2013年3月25日以后,乙銀行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不可能再導致時效中斷的效果。因此,B選項和C選項都是錯誤的。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因此A選項錯誤。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2013年5月16日,丁通過公開競拍接管了甲公司,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此時,丁享有甲公司的債權并承擔甲公司的債務。因此,債務人丁可以向債權人丙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D選項正確。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簽訂了散伙協議,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歸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協議。同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丙仍未辦理。9月,丙死亡,丁為其唯一繼承人。12月,丁將房屋贈給女友戊,并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3-3-6)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分離。甲、乙和丙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歸甲、乙共有。此時約定雖有效,但由于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因此房屋的所有權仍然歸丙所有,因此A選項錯誤。后來,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丙仍未辦理。對此不能按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理,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該條規定是直接針對物權的歸屬,也就是當事人若因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爭議,法院判決所有權歸其中一方當事人,則判決生效時該當事人享有所有權。本案中,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是判決丙履行合同,而非直接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因此,此時房屋所有權人仍然是丙。B選項錯誤。后來,丙死亡,丁為其唯一繼承人,法定繼承丙的房屋,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因而丙死亡后丁享有房屋的所有權,C選項正確。12月,丁將房屋贈給女友戊,雖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贈與合同是有效的,但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因此房屋所有權人仍然是丁,D選項錯誤。
7.甲公司為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提供保證,乙公司將其基于與丙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
而對丙公司享有的100萬元債權出質給甲公司作反擔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丙———乙——銀行(2013-3-7)
(反擔保)甲(保證人)
A.如乙公司依約向銀行清償了貸款,甲公司的債權質權仍未消滅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將出質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則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張該債權
C.甲公司在設立債權質權時可與乙公司約定,如乙公司屆期不清償銀行貸款,則出質債權歸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了丙公司,則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張其基于供貨合同而對乙公司享有的抗辯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反擔保、主權利與從權利的關系、債權轉讓。所謂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擔保。本案中,因為甲公司給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將自己對丙公司的債權出質給甲就是一種反擔保,是為了擔保甲公司對乙公司追償權的實現,因此,甲公司享有的追償權是主債權,而享有的債權質權是從權利。如乙公司依約向銀行清償了貸款,甲公司無需承擔擔保責任,對乙的追償權就不存在,所享有的債權質權作為從權利當然消滅,因此A選項錯誤。《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如果甲公司、乙公司將出質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則對債務人丙公司不發生效力,丁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張債權,因此B選項錯誤。《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也就是不得在質押合同中約定“流質”條款,C選項的內容就是“流質”條款,因而錯誤。在債權質權的實現時,因為債務人未清償到期債務,質權人直接向第三債務人主張債權,但對第三債務人是否能以自己與債務人(出質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質權人,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主流觀點認為,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債權主體發生變化,債務人仍享有抗辯權,即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那么,債權質押的情況下,債權關系的主體并沒有發生變化,第三債務人對出質人的抗辯也應該可以向質權人主張。因此D答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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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北京星美律師事務所 創始合伙人,高級合伙人田效洪律師簡歷 全日制統招訴訟法碩士,2008年以434分(及格線360)之高分成績通過中國國家司法考試,榮獲當年培訓學校狀元秀。 作為執業近十年的資深大律師,承辦案件近千件,服務企業數百家,自獨立創立星美律師事務所以來,其初衷一直就是為企業、企業家乃至其家族的財富傳承、文化傳承進行保駕護航。田律師深信慈悲沒有敵人的理念,處理問題通常以息訟止爭為根本出發點,讓矛盾和糾紛爭取化解在訴訟啟動之初,做到無訟至天下是其法律服務的竭力之追求。 沒有大愿,哪有大行?田律師決意用一生之心血、一生之專業技術,用心誠心的護法于企業的設立,成長,壯大,與企業及企業家一路同行,風雨相伴,榮譽與共是田律師的莊嚴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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