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共有一臺機器,各占50%份額。雙方共同將機器轉賣獲得10萬元,約定張某和李某分別享有6萬元和4萬元。同時約定該10萬元暫存李某賬戶,由其在3個月后返還給張某6萬元。后該賬戶全部款項均被李某債權人王某申請法院查封并執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還張某款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李某構成違約,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5萬元
B.李某構成違約,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6萬元
C.李某構成侵權,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5萬元
D.李某構成侵權,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6萬元
【答案】B
【考點】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分
【解析】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約定"對機器轉賣所得款張某分6萬,李某分4萬",該約定未違反意思自治原則,合法有效。因此,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6萬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應當向張某承擔違約責任,而非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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