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強制執行公證
以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承諾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無需經過法院訴訟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公證機構可對雙方所簽訂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持強制執行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護債權。
二、過戶強制執行公證怎么執行
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五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三、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程序
1、主合同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擔保人接受強制執行的一并提出公證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2、公證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簽署公證告知書和詢問筆錄
4、公證處出具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
5、債務人一旦違約,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持合同約定證明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申請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并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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