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實施故意殺人,一審法院判處甲死刑立即執行、乙無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甲和乙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關于本案的第二審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可不開庭審理
B.認為沒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沒有上訴,其不得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D.審理后認為原判事實不清且對丙的量刑過輕,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后可加重丙的刑罰
【答案】B
【考點】共同犯罪案件第二審程序的審理
【解析】選項A錯誤。《刑訴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選項B正確?!缎淘V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
選項C錯誤。《刑訴解釋》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選項D錯誤。《刑訴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漏水由誰來承擔
2021-02-19房屋轉租不得不注意的事
2021-03-09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時效多久
2021-02-20收取支票時需要提防哪些“支票陷阱”
2021-02-23借條可以打印再簽字嗎
2021-01-13土地租賃可以轉租嗎
2020-11-08離婚后一方過度糾纏一方怎么辦
2021-01-24關于子女探視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2020-11-19勞動合同期限錯了還有效嗎
2021-02-15很少盡贍養義務能分撫恤金嗎
2021-02-26玻璃窗意外掉落砸死男童,誰來負責
2021-01-20勞動合同怎樣終止?
2021-03-21締約過失責任是否適用勞動關系
2021-01-14未登記的房產能繼承嗎
2020-12-16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如何確定
2021-03-11飛機航班延誤賠償標準
2020-11-08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為什么不生效
2020-11-09無保險是車輛事故責任加重的條件嗎
2021-02-09保險代理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嗎
2021-02-01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規定是如何的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