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該房產是否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債權債務關系被查封,且屬于居住之必要房產,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賣,如果房屋已經設置了抵押權,那么抵押權人在為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賣該住房。
二、已經查封的房屋對房屋權利作出了限制,這種贈與是無效的。被執行人人在國外,該房屋并不屬于居住之必要房產,因此,我認為是可以查封拍賣的。
強制執行(法律術語)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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