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先予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當事人未申請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申請后應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有必要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其提供,不提供擔保的則駁回申請。
3.人民法院對先予執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及時作出先予執行裁定,裁定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后,經過審判程序,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應當返還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先予執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執行的措施。
可見,先予執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法院及時而切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義十分重大。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為解決權利人的生活和生產經營急需,裁定義務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先予執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和生產經營;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3.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先予執行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其生活,生產經營急需為前提。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申請人敗訴,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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