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執行人應在收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被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并認真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如故意隱匿不報或申報不實,將予以罰款、拘留。
三、被執行人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封條,不得在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上再設定其它權利,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限制對象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
(二)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可以采取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采取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發布限制高消費令,并在執行公開網上予以公告;
(四)限制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出境;
(五)將被執行人的失信記錄通報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工商、公安、房管、稅務、建設、國土、國資委、紀委、組織等相關部門,并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公布失信記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五、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應配合法院執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七、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關職能機關又要求查封財產的,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出示法院民事裁定書、查封、扣押清單等查封手續。如因被執行人故意隱瞞,造成財產被重復查封、凍結,影響案件執行的,有關責任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八、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一致,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
九、被執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提起申訴,或該案按審判監督程序已經提審或再審的,被執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況,但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再審不影響該法律文書的執行,在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書之前,不得以此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或對抗法院執行。
十、被執行人應當按規定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以上則是被執行人可以履行的義務,超出范圍,就是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那么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理的,所以,被執行人在履行相關義務的時候,一定明確自身,到底處于一種什么樣的狀態,是否可以履行某種義務,這樣才不會導致自己的二次違法,不至于給自己造成更大的麻煩,律霸網小編提醒被執行人,如果不清楚,可以找律霸網的律師前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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