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行為保全的條件
行為保全應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啟動為例外。且實踐中,這個例外應只存在于法律文書生效后到申請執行前以及執行程序階段這兩個時間段,因為此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被確認,保全錯誤的風險大大減小且屬于可控范圍。
2、民事案件如何申請行為保全
所謂行為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一步的損害,法院得依他們的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對行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本條是關于保全適用條件、具體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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