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先看一個關于借貸糾紛的真實案例。1995年1月18日,戴某借給王某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4個月,月利率為5%(年利率即為60%,而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6個月貸款年利率為9%),交款時戴某按常規扣除了四個月的利息2萬元,王某實際收到借款8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后,王某并沒有按照約定歸還借款。經戴某一再催促,王某分多次小額歸還借款,但仍欠戴某3.525萬元本金。2001年,戴某將王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履行還款義務。2002年4月,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戴某的借款本金3.525萬元,利息11.44萬元。后來,因王某不履行義務,戴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王某因經營不善,無資產可供執行,至今仍未按照判決書履行完還款義務。
在本案中,如果我們以本金(3.525萬元)、利息(11.44萬元)、訴訟費用(一審5265元、二審5265元)、執行費用(800元)為計算基數(共計約16.1萬元),再加上王某在遲延履行期間(計算至2007年4月)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利息(按年利率18%來算,基數×利率×年數×2,共計約69.55萬元),王某共應支付戴某約85.65萬元。
這個案例計算出來的金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被執行人王某可能一生都難以還清債務,而如果王某不能履行債務,對于戴某來說,85.65萬元不過是一堆誘人的數字而已,自己的債權并不能得到保護。這個案例引起了筆者對雙倍利息規定的思考:一是雙倍處罰的規定,利息加倍,而這個利息的計算基數中本身已含有本金的利息,這樣就形成“復利”了,是否應予以支持;二是雙倍利息需不需要設定一個條件,如果確實沒有履行能力的,是否可以豁免部分債務;三是雙倍利息需不需要在時間上進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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