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醫療事故大家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這四個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下面我們就來醫療事故的解決方法,以及處理醫療事故的程序。
處理程序
(一)疑是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因的,應在病人死亡48小時內由醫患雙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請尸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立即委托司法機關組織實施尸體解剖,并由司法機關出據尸檢報告書。醫患雙方中任一方拖廷時間或拒絕尸檢,影響對死因制定的,由拖延或拒絕方負責。
(二)醫療事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出書面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由申請方繳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費。對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絕尸檢者,可拒絕受理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三)醫療事件發生后,原則上由醫療單位與病家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先行協商處理,協商處理達成協議、共識則此案件到此結案。
(四)醫患雙方協商無效時,任何一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五)醫療事故鑒定自提交鑒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發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六)醫患雙方任一方起訴到法院,衛生行政部門中止受理。
(七)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發出后,醫患雙方有一方不服,應在15日內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即復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非法行醫的“醫療單位”發生疑似“醫療事故”的,不在上述的處理程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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