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怎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要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當事人進行強制完成應盡的職責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步、申請是指已經產生法律效應的裁決或法律判決雙方當事人都不要執行,如果有一方拒絕執行的話,那么對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但如果出現文書錯誤的情況的話,法院是不會執行的,并會把裁定書送給雙方的當事人和當地的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是指在當事人雙方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判定的結果不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是可以對當地執行部門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如果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執行部門提出了書面異議的話,人民法院會在收到書面異議當天起對此案件進行審查,如果書面異議的理由成立的話法院會撤銷或更改判定結果。
第三步、申請復議是指如果當事人雙方或者利害關系人對當地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異議的話,可以在當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十天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四步、驟執行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員在受到法院傳來的執行書以后,應該盡快像對方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一定要在制定的時間內完成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對那種超過了時間還沒有完成自己義務的人應該采取強制執行的手段,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僅不按時履行法院的判決,還發生惡意的轉移或隱藏自己的財產的行為,法院執行員可以立刻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的手段。
第五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員出事證件以后對被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措施的行為。執行員在強制執行完成以后要將現場的執行情況做一份詳細的書面記錄,交由當時在現場的其他工作人民簽字或蓋章,執行人有權利查詢、凍結并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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