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公開是什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執行公開指法院將案件執行過程和執行程序予以公開。法院應當通過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序。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根據,公開執行費減、緩、免交的基本條件和程序。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及時將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系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要求了解案件執行進展情況的,執行人員應當如實告知。
法院執行信息公開的規定
立案公開
立案階段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便捷、有效的方式向當事人公開。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立案流程、法律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程序、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訴訟和執行風險提示以及可選擇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應當通過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受理情況通知當事人。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將不予受理裁定書、不予受理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件依法及時送達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
二、庭審公開
建立健全有序開放、有效管理的旁聽和報道庭審的規則,消除公眾和媒體知情監督的障礙。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旁聽人員應當經過安全檢查進入法庭旁聽。因審判場所等客觀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發放旁聽證或者通過庭審視頻、直播錄播等方式滿足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實況的需要。所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公開,能夠當庭認證的,應當當庭認證。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應當公開,當事人依法有權申請回避。案件延長審限的情況應當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內或者通過其他公開的方式公開宣告判決。
執行公開
執行的依據、標準、規范、程序以及執行全過程應當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執行信息查詢系統,擴大查詢范圍,為當事人查詢執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后應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選擇鑒定、評估、拍賣等機構的過程和結果向當事人公開。執行款項的收取發放、執行標的物的保管、評估、拍賣、變賣的程序和結果等重點環節和重點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執行中的重大進展應當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
聽證公開
人民法院對開庭審理程序之外的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權益的案件實行聽證的,應當公開進行。人民法院對申請再審案件、涉法涉訴信訪疑難案件、司法賠償案件、執行異議案件以及對職務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響案件被告人的減刑、假釋案件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公開聽證的,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聽證公開的范圍、方式、程序等參照庭審公開的有關規定。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事,執行公開的依據和標準規范以及所有的過程都應當向社會公開。當然有一些涉及到國家秘密或者是個人隱私的情況是不需要進行公開的。具體的也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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