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類案件,申請人大多是由被申請人供養的,往往依靠被申請人給付生活費或者支付醫療費用,在人民法院判決之前,如不先予執行,申請人會陷入困境。
第二類案件,屬于申請人付出勞動報酬,如應得的工資、勞務報酬等,申請人是依靠勞動收入維持生活和供養家屬的,不及時給付也會影響申請人及其供養家屬的生活需要。
第三類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訴訟請求涉及申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生產經營上的緊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對案件判決以后給付,勢必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造成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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