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法律文書生效3個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能否要求其給付利息
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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