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王××,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張禮美,四川得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李××(原告母親的丈夫),被告:××縣××衛生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的母親趙××與原告之父系同居關系。趙××與原告李××系夫妻關系。2004年1月,趙××入住被告處待產。當天下午順產生下原告王××。此后,趙××先后三次大出血,分別是在同日下午2點多鐘、4點多鐘、6點多鐘。被告兩次下達病危通知書。同日晚上11點多鐘,趙××死亡。隨后安葬,未做醫療事故鑒定。2004年5月,原告之父作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委托了四川得邦律師事務所張禮美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條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向當地法院起訴被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費用16萬余元。原告李××(原告母親的丈夫)同意原告王××代理人的意見。被告認為,在趙××出現陰道出血后,被告給予了相應處理,病情有所好轉。再次出血后,決定輸血治療,但家屬沒有決定是否輸血,造成輸血沒有及時進行。后來家屬同意輸血后,在發生初次出血的6個小時后,才輸入血液。由于輸血較晚,最終搶救無效造成趙××死亡。因此,因患方原因延誤導致不良后果,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規定,被告不承擔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接受委托之后,經再三權衡,原告代理人還是依據以上規定,以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起訴。雖然沒有完全的把握,但代理人認為,從法理和法律依據上,是完全可以這樣操作的。當時,很多人都表示質疑。并且,本案的原告王××只是一個嬰兒,其生父與其母親并不是夫妻關系,只是同居,其生父沒有作為原告訴訟的主體資格,而只能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來參加訴訟。在醫學專業知識上,代理人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查找資料,有針對性的作了充分的準備。在庭審中,連被告的醫生在接受代理人詢問時都啞口無言,法官也在為贊賞。訴訟過程中,法院追加了趙××的丈夫作為原告參加訴訟。 本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時間長達九個多月。原、被告雙方在責任的承擔和法律的適用上爭議很大,對各份證據的采信上也爭論激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多次組織調解,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很普遍的觀點,認為醫療糾紛必須要先做醫療事故鑒定后才能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要求賠償。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的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代理人作嘗試了這樣的途徑,最后取得了比較圓滿的效果。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趙××作為病人到被告處就診,被告作為醫療專業機構,負有救死扶傷的義務。但趙××卻在生產過程中死亡。被告在庭審中不能舉出證據證明趙××的死亡與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被告應當承擔責任。而趙××沒有積極配合醫院治療,在一定程序上影響了被告對其輸血的時機。故趙××對其死亡也有一定的過錯。法院認為,被告承擔90%的責任,而趙××承擔10%的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兩原告共計9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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