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如何申請尸檢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如果醫患雙方,尤其是患者一方,出于種種原因,拒絕進行尸檢,最后造成患者死亡原因無法認定,由此而使醫療鑒定委員會無法做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患者的家屬有可能要面臨因為不做尸檢而敗訴的可能。
根據《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機構可以申請作為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置具有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醫療機構;二設有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醫學院校,或設有醫學專業的并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學校?!庇泻芏嗳隋e誤的理解為,這些機構的尸體檢報告就是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尸檢機構只對患者的死亡原因進行認定,并不對醫療機構對于患者死亡是否有責任發表任何意見。也就是說,尸體檢報告只是患者死亡原因的一個客觀反映,它并不對造成這種死因的原因進行探究,所以,尸檢報告只是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一個證據,而非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有的患者家屬因為患者的死亡產生過激的行為,認為醫療機構治死了人,如果不給賠償,就不給患者下葬,以此來給醫療機構施加壓力。其實這種做法不僅對于事故的處理于事無補,而且還觸犯了法律,根據《衛生部、公安部磁于維護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的通告》中規定:“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會公共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侵害就診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后,其尸體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傳染病患者的尸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未經醫療機構許可,嚴禁將尸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內其他場所。死者家屬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時,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要求進行尸檢?;颊呒覍倩騿挝粚⑺劳鲈蚯宄幕颊呤w移至社會法定停尸場所或火化。而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并不是對于這種情況無能為力,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p>
死亡不做尸檢能否做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糾紛尸檢時間是多長
怎么進行醫療事故尸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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