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股權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執行股權時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的,如果沒有通知的,優先購買權人對執行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并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于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理解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構成
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應屬于一般侵權,其構成也應符合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具體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方面:
(一)侵權主體一般情況下為公司轉讓股權的股東。在股權轉讓之前,轉讓股東有通知其他股東的義務,如違反即是構成侵權,此時構成侵害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僅限于轉權人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實現,如惡意串通虛抬價格,或串通不通知其他股東,構成共同侵權。
(二)轉讓股權的股東主觀上有過錯。此種過錯表現為:股東在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造成優先購買權人無法知曉股權轉讓事項,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有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事實的發生。由于股東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機會權利,因而對于侵犯事實的認定不完全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只要有事實發生即構成侵權。
(四)轉讓股東主觀過錯與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事實的發生有因果聯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執行股權時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的,如果沒有通知的,優先購買權人對執行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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