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抗辯理由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當開發商延期交房時,根據相關規定,會面臨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的法律后果,為了避免承擔這種結果,開發商常以各種理由進行辯解,其中一些是不合理的。
以下是幾種常見的抗辯理由,希望大家格外注意: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開發商出現延期交房時最常見的抗辯理由。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必須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個條件才可構成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開發商不需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即使雙方在合同中沒有進行約定,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時,開發商仍可直接引用法律條款來免責。
開發商常常對“不可抗力”作擴大解釋,比如將下雪、雨水多、夏天天氣熱、甚至高考期間禁止施工這些作為不可抗力來狡辯。這里提醒購房者注意,下雨下雪都是自然現象,如果沒有形成災害是不能作為不可抗力的。而高考亦是每年都舉行的,這些事件均是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這樣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二)以交鑰匙時間為房屋交付時間。
商品房交付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有的開發商在房屋沒有任何竣工驗收合格憑證的情況下,以各種方式通知購房者收房,在向購房者交鑰匙的同時,要求購房者簽下“房屋接收單”,在接收單上往往會注明房屋質量合格,本人無異議之類的文字。很多業主缺乏經驗,簽下“接收單”,在產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時候,開發商以已經交房為理由抗辯,使購房者陷入被動。
為了避免爭議,購房者在房開商擬交付的房屋未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比如無法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此時完全可以不接收鑰匙,更不能在“房屋接收單”之類的文件上簽名。
(三)訴訟時效。
在超過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兩年才交房的情況下,開發商一般會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這里提醒購房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以上是由律霸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抗辯理由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為您作更進一步的解答。
開發商逾期交房是否該給業主違約金
逾期交房免責條款
開發商逾期交房沒有約定違約金怎么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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