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資本不少于凈資產嗎?
注冊資本少于凈資產,根據《公司法》第35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因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只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應當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凈資產小于注冊資本時由股東按分紅比例注資解決。
二、《公司法》最低注冊資本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后,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3.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實收資本驗資制為核準制,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注冊資本。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公司注冊資本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于實際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在注冊公司時按照規定的標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咨詢辦理,對于注冊資本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還需要追究法人的責任。
注冊資本還沒有全部繳清要減資可以嗎?
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
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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