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擴展資料:
執行中止一般適用于對連續執行無實質性影響的事項,如果某一事項可能使執行程序處于長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狀態,則該事項應適用終結執行。在中國,因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執行債權需要經年累月才能最終獲得滿足。
綜上來看,執行中止的情況包括以上五種,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識可以登錄律霸網或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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