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前有調解嗎
有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所以,在法院執行中,仍然是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的。但調解應以雙方自愿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進行調解的,法院應該立即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因此,我們早要知道調解是在判決前,一旦判決生效就不能在進行調解,所以說在執行前說明已經判決,那就不能在進行相關的調解,否則不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大家都看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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