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前和解協議有什么效力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執行前和解協議的效力并沒有作用規定的,但和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六條?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百六十七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第四百六十八條?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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