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執行費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訴訟交納辦法》的規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的征收原則是:在一定數額下按件征收,在一定數額上按比例征收,實行遞減原則。
具體辦法是:執行全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實際支出的費用”是指人民法院因執行而實際支付給他人的費用。這項費用主要是由于人民法院委托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一定行為而支出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委托有關單位保管、變賣或者拍賣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費用。
二、在強制被執行人搬遷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時,法院雇用他人以及租用車輛和其他拆遷工具的費用。
三、人民法院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完成本應由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時,所支付的費用。
四、為完成執行,法院向有關單位支付的必須費用,如查詢費、資料費等。
五、其他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在提出執行申請時預交,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既可以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執行完畢時多退少補;也可以先由法院墊付,執行完畢時按實際支出數額一并結算。具體采用哪種辦法,由人民法院視案件情況決定。
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仲裁執行費用我們還需要根據具體執行的費用來進行確定,如果是在1萬元以下的話,那么每一件仲裁執行的案件會交納50元的費用,如果在1萬元到50萬元之間需要按照0.5%來進行交納。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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