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怎么審理房產執行異議之訴
《異議復議規定》中的大多數條文規定的都是形式審查原則,而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了部分實質審查的內容。因此,大多數情況下,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可以參照適用《異議復議規定》的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但不能完全依照適用。
以《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為例,其是基于生存權至上的考慮設置的特別規定,目的是保護消費者購房人的權利。是否構成消費者,對于只有十五天審查期的執行異議來講,只能從形式上進行判斷,其標準必須簡單直接明確,因此執行異議確立的審查標準就是買受人名下是否有其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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