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照片為書證
B.縣公安局提交的現場筆錄無當事人簽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縣公安局提交的鑒定意見應有縣價格認證中心的蓋章和鑒定人的簽名
D.梁某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有異議的,可要求縣公安局的相關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照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因此屬于書證的范疇。
選項B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選項C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現為“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選項D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一)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或者真實性有異議的;(二)對扣押財產的品種或者數量有異議的;(三)對檢驗的物品取樣或者保管有異議的;(四)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的合法性有異議的;(五)需要出庭作證的其他情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家出走老公不管不問,該怎么辦
2020-11-09土地確權證上只能寫一個名字嗎
2020-12-02警察在實習期的能不能給處分
2021-02-19婚外情會坐牢嗎
2021-03-25動產抵押具有追及力嗎
2021-02-04車禍出院了還賠錢嗎
2021-01-29聽證程序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24拐賣婦女兒童罪
2021-01-31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享有哪些監督檢查職權
2021-02-25如何限制出境
2021-02-05倉管員不愿調崗當送貨員,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雇呢
2021-02-25勞動爭議仲裁立案需要幾天時間
2020-12-30離職前幾年的勞動爭議都可以申請嗎
2021-01-07勞動爭議案件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2021-02-18什么條件下可退回保險費
2020-12-08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經被保險人同意就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
2020-11-13人身保險理賠辦理步驟是什么
2021-01-09保險合同代簽名訴訟舉證方要如何舉證
2021-01-01人身保險合同可以雙賠嗎
2021-01-19保險合同不足額投保賠償糾紛的理賠是怎樣的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