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否逮捕李某,應由甲市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
B.李某符合逮捕條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對其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李某,需經偵查機關許可
D.偵查人員每次訊問李某時,應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檢察院規則》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選項B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該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據此可知,只有沒有固定住處的,才指定居所,本案中李某涉嫌貪污,家住甲市,有固定住處,不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選項C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屬于貪污案件,不屬于重大賄賂案件,辯護律師會見李某,不需要偵查機關許可。
選項D正確。《檢察院規則》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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