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張-霞有部分繼承權
B.王-楠有部分繼承權
C.王*力有部分繼承權
D.王*力對住房有部分繼承權、對出售門面房的價款有全部繼承權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選項A.B說法正確。《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則其應該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這是轉繼承。本案中,王-冬與張-霞的約定,住房屬于王-冬個人財產。因此,王-冬去世后,住房為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王-希、王-楠、張-霞繼承。因王-希在王-冬去世不久也去世,因此,本屬于王-希的那部分遺產由其子王*力轉繼承。
選項C說法正確,選項D說法錯誤。《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據此可知,對于門面房來講,雖然王-冬立有公證遺囑,但在其生前,王-冬又將門面房賣給了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因此,該公證遺囑視為被撤銷。王-冬出賣門面房的價款屬于其遺產,王-希、王-楠、張-霞對出售門面房價款均有繼承權。因王-希在王-冬去世不久也去世,因此,本屬于王-希的那部分遺產由其子王*力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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