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公訴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B.對因作證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有權獲得補助
C.對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D.對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據此可知,應為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選項B錯誤。《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第一款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據此可知,獲得補助是證人的權利。
選項C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刑訴解釋》第五百三十六條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
選項D正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該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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