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決后人跑了執行不了如何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通過失蹤的方式逃避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名下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被執行人規避、逃避執行的表形式
1、執行人屬于有一定履行能力的范疇,但是他們不主動履行原因是坐以觀望,看人民法院執行的力度來決定履行的主動性。如果人民法院執行時沒有找到他或在執行時力度不大,他就變著法子能拖則拖,即使有錢也先不給;一旦看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心大,他就會變被動為主動,將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分析這類被執行人的心里,他們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力度是有彈性的,看風向而定。反正錢在他手中,法院不來催他,他就先擱著,法院催得緊了,他去履行一部分。
2、被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長期在外打工,“三十六計,走為上計”,就是逢年過節回來也四處躲避,住在親戚家,和執行人員捉迷藏,這些人抱著“案件時間久了,自然就消了”的僥幸心理,想逃避執行,拒不履行應負的義務。
3、被執行人存在拖一天賺一天的思想,對所欠的款項,能拖則拖,能賴則賴。認為有的債權人急于收回所欠的款項或因人力、時間上的限制,往往會作出一些讓步,如放棄利息,甚至部分本金,認為時間拖久了,就會打折。
4、被執行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是不對的,認為只是欠錢,又沒犯什么法,人民法院一般的強制措施對他來說無所謂,也愿意主動接受司法拘留15天。所以一旦他有錢,他也會另作他用,而不會主動將錢款交到法院去履行義務。這些被執行人法律觀念淡薄,無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甚至用暴力行為對抗法院執行,有的以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召集族親共同抗拒執行。
5、被執行人采取隱瞞、轉移,變現可供執行財產逃避執行,以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規避執行。其動機就是使法院無法認定其有否可供執行的財產,造成案件無法執行。有的被執行人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甚至在審理期間將自己較有價值的財產,如房屋、交通工具、銀行存款等變更給其兄弟、妯娌等親屬名下。他們堅信只要法院找不到他的人或財產就拿他沒有辦法。
6、被執行人以虛假的保證來拖延執行。這些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執行找到他時,表示愿意還款,只是暫時沒錢,并向法院寫下保證書,可到期后,電話不通,避而不見,找不到人。其目的就是以虛假保證來拖延還款時間和達到要求法院暫緩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性措施。他們根本沒有還款的打算。
7、被執行人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有廣泛的社會關系,有恃無恐。
三、民事執行難的危害
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是極為嚴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現在:
1、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法院的判決得不到執行時,法律的準則作用將無從體現。靠國家強制力來實現的判決書如變成“法律白條”,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將受到損害,同時損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眾對對法律的不信任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2、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尋求司法保護,是公民和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執行難影響到債權人對訴權的行使。債權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訴訟成本后,如最終結果是“空調白判”,會對司法制度感覺失望和無奈。債權人對司法保護喪失信心時,就可能拖延或放棄訴權,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另外,民事執行難又會慫恿債務人消極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債務。從而在整個經濟運行中形成惡性循環,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法院判決后人跑了執行不了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通過失蹤的方式逃避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名下的財產。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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