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執行財產后改判后,怎樣要回財產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完畢后,原判決書有錯誤,法院進行改判的,已經被執行的財產可以要求取得財產的人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二、被執行人死亡撫恤金可否供執行
被執行人死亡撫恤金可否供執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領取被執行人死亡撫恤金的親屬繼承了死者的遺產,則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可將相應金額內的撫恤金進行抵扣執行。
首先,應當明確死亡撫恤金并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可以繼承。撫恤金是指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實踐操作中往往是參照一定數額一次性發放給死者家屬,而發放對象則是死者生前需供養直系親屬或配偶。
其次,既然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而應歸死者親屬所享有,那么一般情況下死亡撫恤金則不應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用于執行或償還其生前債務。
第三,如領取被執行人死亡撫恤金的家屬同時繼承了死者生前的財產,則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據此規定,只要繼承人繼承了財產,其就應當在其所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對死者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據此規定,法院可依法追加繼承人為共同被執行人,而作為共同被執行人所享有的撫恤金則理所當然的可供執行。
三、二審改判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也就是說改判的情況有兩種:
1、“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即定錯罪名的應當改判;就算定罪名準確了,但是量刑畸輕或者畸重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被執行人是服刑人員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完畢后,原判決書有錯誤,法院進行改判的,已經被執行的財產可以要求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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