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李某脫逃后,法院可中止審理
B.在通緝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檢察院可向甲市中級法院提出沒收李某違法所得的申請
C.李某的近親屬只能在6個月的公告期內申請參加訴訟
D.在審理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過程中,李某被抓捕歸案的,法院應裁定終止審理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選項B正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選項C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fā)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選項D正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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