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后執行員不執行怎么辦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07條:“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也就是說:如果執行中沒有需要中止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執行終結;但有本院院長批準的,還可以延長。
2、執行局遲遲不執行解決辦法:
(1)多和執行員溝通,看是否有中止執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長批準了延長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盡量和執行員協商解決(現在執行很難,執行員的壓力也很大,盡量溝通吧)。
(2)你己也盡量查找并向執行員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情況,爭取早日拿到執行款。
(3)如果法院無故拖延執行,你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2的規定,向上級法院反映:“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步驟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法院判決后執行員不執行怎么辦的問題解答,如果法院的有關人員拒不執行或者故意懈怠。那么當事人收集好證據后依法上訴,讓上級法院強制要求執行。讀者如果需要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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