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實三的判斷,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讓乙賣出冰毒應定性為甲事后處理所盜贓物,對此不應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B.乙將40克冰毒摻雜、冒充120克純冰毒賣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C.甲、乙既成立詐騙罪的共犯,又成立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D.乙在冰毒中摻雜使假,不構成制造毒品罪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販賣毒品罪屬于侵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范圍,與之前甲盜竊陳某毒品侵犯的財產權益不同,屬于不同類型的法益,因此該銷售毒品的行為應當進行單獨地評價,所以甲的行為依然成立販賣毒品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選項B正確。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該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財產,從而行為人取得了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在本案中,乙將40克冰毒摻雜冒充120克冰毒賣出,是欺詐行為,而行為人購買這120克冰毒是基于認識錯誤而進行了財產處分,使其本人遭受財產損失,同時乙取得了財物。因此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選項C正確。甲、乙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詐騙罪的共犯。同時,由于甲、乙出賣的不純毒品中,仍有40克冰毒的存在,且其在主觀上也是持出賣毒品的故意。因此,甲、乙也成立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選項D正確。《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鑒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復雜多樣、不斷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況大量出現,有必要進一步準確界定制造毒品的行為、方法。制造毒品不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和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也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如將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類毒品與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搖頭丸。為便于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因此,乙在冰毒中摻雜使假,不構成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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