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無效
B.對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構成無權處分
C.對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構成有效代理
D.對于張某而言,丙公司構成表見代理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起訴前甲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因此,該《房屋預訂合同》有效。
選項B正確。甲公司并未委托丙公司對外銷售房屋,丙公司擅自以自己的名義銷售所有權屬于甲公司的房屋,構成無權處分。
選項C錯誤。《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本案中,乙公司雖然授權丙公司對外銷售房屋,但其授權丙公司銷售的是B區房屋,丙公司向張某銷售的是A區房屋。因此,對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構成無權代理,屬于無權代理中的越權代理。
選項D錯誤。《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甲、乙兩公司在《合作開發協議》中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A區房屋歸甲公司、B區房屋歸乙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委托書》中,委托人簽字蓋章處有乙公司蓋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簽字。張某在與丙公司簽訂《房屋預訂合同》時,也查看了《合作開發協議》和《委托書》。因此,其無理由相信是甲公司在委托丙公司在售房。因此,對于張某而言,丙公司不構成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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