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與李某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乙公司繼續履行
B.如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C.甲公司還可與李某經協商一致解除其勞動合同,由乙公司新簽勞動合同替代原勞動合同
D.如解除原勞動合同時甲公司已支付經濟補償,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選項B.D正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據此可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補償金后,乙公司再簽的合同屬于全新的合同,與之前的合同沒有任何承繼關系,所以乙公司再解除或終止合同時要單獨計算工作年限。
選項C正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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