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管轄的規定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管轄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特別情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判決、裁定是否作出之日立即生效
判決、裁定作出之日是否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分為不同的情況。
判決、裁定作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有以下幾種: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無論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還是作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
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包括: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依法不準上訴的裁定,指除了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之外的裁定。
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
除了作出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四、對一審法院判決、裁定不服怎么辦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法院管轄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管轄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特別情況的除外。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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