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寫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申訴書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刑事案件如何申訴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范圍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7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申訴人需提供以下申訴材料:
1、申訴書一式兩份,需是申訴人親筆簽名的原件,要注明聯絡方式。
2、擬提出申訴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一式兩份。
3、其他證據材料。
(四)申訴書的格式
許多群眾來檢察院進行申訴時,沒有申訴書。申訴書是人民檢察院接受刑事申訴所必須的材料。刑事申訴書有法定的格式。
二、刑事申訴的理由有哪些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作為申訴人可以提出申訴。但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提出申訴理由。
關于申訴理由,本人認為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04條所規定的提起再審的理由來執行。因為提出申訴與提起再審的理由和目的是一致的。根據該條規定,申訴理由,是指原審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所謂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件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要情節不清楚,缺乏足夠的證據為根據,或者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之間存在矛盾;
(二)發現了新事實、新證據,證明原來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
(三)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假鑒定、翻譯人提供假翻譯等情況,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虛構,與實際情形嚴重背謬;
(四)發現本案的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犯有瀆職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怎么認定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立法解釋,所謂“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有5種: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如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但情節輕微的,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因沒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而未能執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2、劃清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人在暴力抗拒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中,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應擇一重罪處斷,即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怎么寫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申訴書”問題進行的解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申請書應該由四部分組成,而最重要的是申訴的理由與現實,這部分要寫具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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