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一項請求屬于行政爭議
B.第二項請求屬于民事爭議
C.第一項請求須先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當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訴
D.第二項請求須先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當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訴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市政府收回土地,行使的是行政權力,行政相對方不服,要求撤銷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第一項請求屬于行政爭議。
選項B正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據此可知,土地出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作為出讓方的國家(由市政府為代表)如果不能按合同履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二項請求屬于民事爭議。
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第一項行政爭議實質上屬于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糾紛。《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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