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涉嫌盜竊,立案后發現涉案金額400余元,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B.乙涉嫌搶奪,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
C.丙涉嫌詐騙,法院審理后認為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作出無罪判決
D.丁涉嫌搶劫,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認為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選項A正確。涉案金額未達到刑法要求的起刑點,不構成犯罪,屬于法定不起訴的情形。
選項B錯誤。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的處理;而如果檢察機關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的處理。要注意二者在適用條件上的區別。
選項C錯誤。作出無罪判決是通過開庭審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選項D錯誤。檢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在現階段搜集到的證據不足以支持檢察院對丁提起公訴,不是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在日后搜集到足以證明其有罪的證據仍可以提起公訴,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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