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法院執行怎樣何撤訴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宣判后的事情,所以而撤訴是在法院宣判明才提出的,所以如果撤銷法院執行的,直接向法院提出就可以了。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執行撤銷后可以再申請嗎
第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執行撤銷申請的;……”執行終結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因發生法定事由,民事執行機關已經沒有必要或者沒有可能繼續實施執行而結束民事執行程序的制度。我國強制執行程序適用當事人主義原則,執行開始基于債權人申請,允許債權人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申請,以終結執行程序。但是,撤銷僅發生債權人放棄本次執行程序的效果,撤銷后恢復到未申請執行時的狀態,可以再就同一執行依據申請執行。
第二,《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二十條規定,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中,第(三)項、第(五)項在客觀上也都存在當情況改變時執行程序再次啟動的可能性。
第三,《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在債權人撤銷申請的情況下,由于其申請執行時效已經因其申請執行而中斷,所以,再次申請執行的時效應從適用時效中斷后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李某的再次申請執行在執行時效期間內,其有權再次提出執行申請,法院應予受理。
三、申請撤訴的條件
申請撤訴是指申請人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宣告判決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訴訟請求,包括申請撤回起訴、上訴的撤回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撤回自己的訴訟請求。申請撤訴的條件是: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經過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撤訴必須是申請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動員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在時間上,應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否準許,由法院審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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