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不同情況的處理,管轄權異議如何執行
一.管轄權異議不同情況的處理
受訴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2、當事人在答辯期內以雙方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受訴法院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只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受訴法院就應裁定駁回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管轄權異議如何執行
執行管轄權異議是指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的制度。
提出執行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當事人。
提出執行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執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于你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問題,管轄權的要是有異議的,那么應該在收到執行通知書的10天內提出,并且必須是由當事人進行提出,當事人的親屬提出的是沒有作用的。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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