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的問題從法院自身的角度來看,所體現的是執結率低,看看債權。未執結案件數量大,且逐年積壓增多。執結率低的原因,除了法院的執行力度、法院外部的執法環境、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能力等主客觀因素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看看廠房裝修合同樣板。執行結案的方式為:(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2)裁定終結執行;(3)裁定不予執行;(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執行中止、未履行完畢的執行和解等都不能計算為結案。由于執行案件結案方式的限制,盡管法院作了大量的實際工作,但是未執結案件仍然居高不下。從未執結案件的統計數上表現,似乎是法院執行不力,自然也就出現了“執行難”的現象。因而少數法院為了體現所謂的工作效率,出現了壓案不報、少報,許多執行案件成了抽屜案,導致對執行案件的跟蹤監督不力,也使得當事人承擔的風險責任無意識的轉嫁到法院,將案件未能執結的原因歸咎于法院,給法院帶來很大的工作壓力。
因此,確有必要完善執行結案方式,設置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制度,真實反映法院執行工作情況,提高執行案件的結案率,有效預防行業內的弄虛作假行為。
終結執行與終-本執行的相同點
1、兩者都是結案方式。根據《執行立結案規定》第14條,終-本和終結執行都是執行實施類的六種結案方式之一。
2、兩者的都沒完全實現執行債權。與執行完畢不同,終-本和終結執行都是非正常結案方式,裁判文書確定的申請執行人的權益都沒有最終完全實現。
3、兩者都要送達終結裁定給申請人。不管是終-本,還是終結執行,都屬于“終結執行行為”,執行法院以這兩種方式結案的,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給申請執行人。
4、兩者都存在恢復執行的可能。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當被執行人恢復履行能力時,以終-本和終結執行方式結案的申請人都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立案恢復執行時的案件類型代字都是“執恢字”。
5、兩者之間存在包含關系。終-本是為了探索執行實踐中大量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推出機制,而將其從終結執行案件中單獨剝離出而創設的一種制度。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終-本也可以說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終結執行。
在實際中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于沒有效率的執行可以選擇終結。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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