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10年5月,在馬來西亞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自然人經常居所地的認定。《最高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規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關系產生或者變更、終止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作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但就醫、勞務派遣、公務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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